44.从一件毒杀案谈起——漫谈毒物学常识


  ××年×月28日,广东省某县公安局接到该县中医院的报告:该院医生胡得谦的妻子李惠娴25日突然死亡,群众反映死得可疑。
  经侦查人员调查得知:李惠娴是该县某乡社员,两年前与该县中医院医生胡得谦结婚,生前身体健康,已有8个月身孕。
  进一步调查得知,23日胡回家休息,李当天正常出勤,晚上泡糖开水吃。次日胡的母亲叫李起床上街买菜,李未应声,只听胡说:“她晕,不能起床。”24日,李全天昏迷,25日上午10时,胡母向邻居说李头昏,几天不醒。邻居袁××等去看李时,只见李手脚冰凉,皮肤呈黄色,隔1~2分钟呼吸一次。众人忙不迭地准备抬往医院抢救。但胡说:“她患心脏病,动不得,一动就死。”又说:“现在已是11点了,医生也下班了。”后来在群众的多次催促下,胡才勉强去乡卫生院找妇科医生李××,并说:“李惠娴感到不舒服,有点发烧,是否与妇科病有关?”当李医生到时,李己停止了呼吸。李医生建议找几个医生来抢救,以便今后好交代,胡却说:“死了,算数了。
  根据以上情况,侦查员认真分析后,提出了一系列问题:
  死者生前身体健康,为什么突然长时间处于昏迷状态?根据尸体检验,死者症状和尸体现象与中毒相似,这是为何?
  死者长时间昏迷,胡得谦为何不采取措施积极抢救?
  死者生前未患过心脏病,胡为什么说是心脏病死亡?
  李医生见死者虽已停止呼吸,但心脏还有轻微跳动,提议找医生抢救,胡为什么予以拒绝?
  把这些疑问集中到一点,这就是必须查清李惠娴的死因。3月4日,地区公安局派出刑侦人员、法医和化验员,开棺验尸。
  尸体头面部及皮下组织干缩,双侧眼眶凹陷,眼球自溶,额部正中、鼻部及右侧颧部皮肤呈土黄色干尸状。下肢大腿部分肌肉组织呈尸蜡状。内脏自溶,各脏器轮廓已自溶不清,脏器组织部分似浆糊状。在尸体外阴部有一胎儿,属死后分娩。胎儿头部及上身干缩,比较完整,头发较长,下身已腐败,胎儿长40cm ,从死者全身皮肤呈土黄色看,与急性大剂量药物中毒出现黄疽症状相符。
  对死者胃、脾、心等内脏,各取材5g,分别用乙醇温湿提取,经过薄层分析,均发现有大量冬眠灵存在。其含量:胃组织3.5mg/100g;肝组织1.6mg/100g。因此判定,李惠娴是冬眠灵中毒致休克死亡。
  那么,毒物从何而来?是自杀还是他杀呢?
  经查,死者生前作风正派,也无其他自杀因素。自服冬眠灵中毒可能性似可排除。胡得谦于几个月前,以替同学母亲治神经分裂症为由,从县建筑公司医生李××处骗取了冬眠灵药片50片,冬眠灵药针剂1支。在李惠娴中毒昏迷期间,胡又以替人治病为名,向某乡卫生院医生李××处要了冬眠灵针剂8支。这都有处方和单据为证。加上其他调查的结果,说明胡有杀害李的重大嫌疑。后来经审变证实了胡用冬眠灵药片和针剂杀害妻子李惠娴的事实。胡毒杀妻子,一害两命,终于受到了他应得的惩处——死刑。
  通过这个案例,我们可以明白以下这些道理:
  毒物和非毒物是有条件的,而不是绝对的。在通常情况下,凡小剂量地作用于机体,就能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引起死亡的物质,称之为毒物。实际上,这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。有些毒物使用得当,不仅对机体无害,反而有益,甚至可以用作药物治疗疾病。冬眠灵就是如此,小剂量服用可以起到镇静作用,对治疗精神病有其特殊的功用。许多药物在一定剂量下是良药,而应用过量时就可成为毒物。即使象食物、食盐、维生素、水、甚至空气等人体必须的物质,如果用得不当也会妨碍身体健康,甚至引起死亡。
  由于毒物的毒性作用,导致机体功能障碍、结构损害而发生疾病者,称为中毒。一般轻度中毒不致危及生命,严重的中毒即引起死亡。平常我们所说的中毒死亡,就是指这种由于中毒而引起的死亡。此外,还有一门专门研究毒物的来源、性质、作用和中毒的条件、症状、诊断、治疗、病理性损害以及毒物的测定等,这就是毒理学。毒理学可分为食物毒理学、工业毒理学、军事毒理学以及法医毒理学。法医毒理学专门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和中毒,但其他的诸如食品中毒,工业中毒中涉及到法律问题,则仍属法医毒理学的研究范围。
 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中毒分为不同的种类:如根据中毒的原因和案件的性质,可将中毒分为自杀中毒、他杀中毒和灾害性中毒;按中毒的速度和程度,又可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,等等。
  由于中毒的理化状性、剂量多少、浓度大小及进入体内的途径和吸收快慢的不同,毒物作用于机体可对机体有不同的局部或全身作用。一般情况下,毒物的作用仅限于局部而未被吸收者,多对机体有局部作用或以局部件用为主;但是吸收入血或直接注入血液的毒物,则主要对全身起毒性作用。中毒一般就是指后者而言。
  毒物对机体的作用是要受多种因聚影响的。由于条件的不同,某些人口服某个剂量的毒物可能引起严重中毒甚至是死亡,而另一些人口服同等剂量的同等毒物,却毫无反应或中毒轻微。因此,在法医上研究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,对于判明是否中毒死亡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  从毒物方面来讲,首先,毒物的理化性质可以影响毒物的作用。毒物的物理性状与人体对毒物的吸收有着密切的关系。一般气体毒物吸收最快,液体毒物次之,固体毒物最慢。例如医学上经常利用硫酸钡不溶于水,相反,氯化钡易溶于水,若被口服则可以引起急性钡中毒。从一般意义上讲,溶解度大、吸收快的毒物,从口服到出观中毒症状所需要的时间校长,有一个较长的潜伏期。毒物的化学结构不同,其毒性也有明显的差异。
  其次,毒物的剂量也是影响毒物发生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索。毒物对机体的毒害作用与剂量的关系极大。凡是能够使机体出现中毒症状的最小别量,称为毒物的中毒量;凡是能够使人体发生中毒死亡的最小剂量,称为毒物的致死量。在实践中,中毒量和致死量的标准极难确定,这主要是由于影响毒物发生作用的因素很多,同等剂量的毒物对不同的人体会出现不同的后果。此外。一切毒物中毒量和致死量都只是一种大概数量,只能作为参考。就一般意义而言,毒物的剂量越大,其毒性作用也就越严重。但是,应该指出,决定毒物作用大小的是机体对毒物的吸收量,而不完全取决于毒物的吞服量。有些服毒者即使口服了大剂量的毒物,但可能由于呕吐、排泄等因素,而不致中毒死亡,甚至根本不出现中毒症状。
  另外,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也影响毒物作用的发生。一般来说,毒物经注射或从呼吸道吸入,比口服吸收快,毒性也就相对增大。据试验,皮下注射只需用口服量的1/4,就可达到同样的效果。有些毒物从某种途径进入机体有毒,而从另外一种途径进入则无毒。如口服金属汞无毒,而从呼吸道吸入汞蒸气则有剧毒,蛇毒是一种蛋白质毒素,口服无毒,而经咬伤创口进入人体,则会迅速发生中毒,甚至引起死亡。
  从机体方面来说,人体的年龄、性别、体重、健康状况以及习惯、嗜好等,都与毒物进入人体以后是否出现中毒症状和中毒程度有关系。
  小孩、老年人和身体衰弱者,由于其抵抗力较弱,因此对毒物的反应都比较严重。儿童对麻醉剂(特别是吗啡)非常敏感,所以医学上禁止对儿童使用吗啡,但儿童对阿托品、甘汞的忍耐却较成年人为大。
  体重一般与中毒量、致死量成正比。肝、肾等解毒和排毒器官有疾病的人,其解毒、排毒能力降低,毒物的作用也因此而增强。
  胃内容物的数量和性质对毒物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影响。胃肠空虚,毒物易被吸收,中毒症状出现早,胃内充满食物,则毒物被稀释,作用缓慢。胃内食物也可能对毒物发生反应而增强或减弱毒物的作用。机体的习惯性、过敏性对毒物发生作用也有重大影响。某些人长期小量服用某种药物(如安眠药、酒)等形成了习惯,有较高的忍耐性,在口服较大剂量时,往往不会发生中毒,或者反应较轻微;相反,有些人对某种药物,如青霉素、磺胺等具有过敏性,即使用量极微,也能引起严重后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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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转自:中国司法鉴定资讯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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