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0.黄书记是怎么死的?——谈砍创


  1954年12月2日夜9点多钟,安徽濉溪县柳东乡黄锡钊的妻子在睡梦中听到牛屋里有“哼哼’声,以为牛病了,唤醒丈夫去看,发现党支部书记黄遐德满身是血,躺在地上呻吟不止,便立即报案。黄因伤势过重,在送医院途中死亡。
  经勘验,死者躺在牛屋门口,两腿伸直,头向西北,身旁及头下有两滩血迹,并混杂有少许头发。北墙溅有脑浆和血点。死者头顶有砍伤一处,长6.9cm,脑汁外溢,为致命伤。左额、眼角、腮部被砍17处,伤口长者11.1cm,短者4.5cm。另见,死者棉帽被砍被。现场无搏斗痕迹。
  根据现场情况分析,死者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杀的。按死者的生活规律,是不会晚上八、九点钟到地主黄锡钊的牛屋去的。能诱使死者去牛屋的人,必然是死者熟悉的人;根据伤痕特征分析,凶器是斧头;从伤害的程度看,是与死者有很深矛盾、甚至仇恨的人实施的杀人行为。根据死者黄遐德的为人表现,生前与人结下的怨仇情况,确定了侦查方向。经过一番周折,查明凶手是农业社社长王清云。1954年8月成立农业社时,王任社长,黄遐德任监察委员。政府和群众有事,都找黄遐德。王即不满,认为自己是空头社长,只有除掉黄才能出头。后来,黄又向王追还挪用的公款,王遂起杀人之心。他了解到黄遐德有和群众聊天的习惯,便向人借了斧头,乘黄回家睡觉的时候,以监视地主为由,将黄诱骗到黄锡钊牛屋,趁他不注意,举起斧头向其头部砍去,造成重伤,很快死亡。这个案件中,斧头的砍击是黄遐德死亡的直按原因。
  凶犯用具有一定重量,并且易于挥动的锐器刃口,向人体垂直或斜向砍击,使组织分离而形成砍创。形成砍创的锐器,有刀、斧两类。刀从用途不同来划分,有菜刀、马刀、柴刀、竹刀、杀猪刀等,可以形成切创,又可以形成砍创。斧,有木工斧、劈柴斧、肉斧、消防斧等。斧刃可形成砍创,斧背可形成挫裂创、骨折、皮下出血等损伤。斧刃形成的创,是典型的砍创。
  砍创可分布在人体任何部位。他杀案件中,砍创常见于头部、面部、颈部。四肢也容易形成砍创,但多是抵抗形成的损伤。
  锐器砍击,也常常形成骨质损伤,如孔状骨折、凹陷性骨折等。锐器垂直砍入时,切口成直线形,创缘平顺,创底平整,两壁间无组织间桥。斜向砍击时,可形成瓣状创。瓣状创边照略有卷曲。有时斜向砍击,还能削去一部分皮肤、骨质,形成创面。由于锐器刃口、重量、形态各异,形成的砍创也不尽相同。
  斧刃形成的砍创,创口长度不超过刃长,创缘光滑平直。锐利刃口形成的创口呈直线形,创缘周围无表皮剥脱和明显的皮下出血。锈蚀钝刃和卷曲斧刃形成的创口哆开较大,创缘伴有表皮剥脱及轻微的皮下出血。斧刃全都砍入人体时,两创角较钝。一端砍入则一钝一锐,呈楔形。创底在创角钝的一端较深,锐的一端较浅。砍击颅骨时,轻者形成条状砍痕,重者呈舟状凹陷性骨折或孔状骨折,创角常伴有延伸性骨裂纹。斧刃一端砍入颅骨,形成三角形孔状骨折。
  刀刃具有刃长而薄,重量较轻的特点,既可作砍器,又可作切器。刀刃创一般较长,创口呈直线形,创角尖锐,创缘整齐,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。如果刀刃卷曲或缺损,形成的创口通常不太整齐。这样的创口特征,对于推断认定凶器有一定意义。
  刀刃砍击时,往往收刀端创角伴有拖刀形成的切割痕迹。刀刃砍击也能形成颅骨骨折。垂直砍入颅骨,常出现线状骨裂,骨裂区不大。当力量大或反复砍击邻近部位,则能形成粉碎性骨折。正因为刀刃薄,容易缺损,所以偶尔亦在骨质砍痕创口内遗留残缺的刀刃断片。提取遗留的刀刃断片,对于与凶器缺口部分作同一认定有重要意义。
  砍创虽多系他杀形成,但以刀类形成砍创的自伤案件也时有发生。自己砍伤,创口多集中于额顶、颞部和四肢,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。并且创口排列有一定方向、规律,伤势较轻,致命伤少见。在自杀现场,往往有砍器遗留,手掌无抵抗伤。
  砍创与切创有某些相似之处,如创缘平整光滑,创壁无组织间桥等。二者也有不同之处,砍创往往较深,伤势严重,可形成骨折。创口内有时遗留有凶器的缺损断片,而切创就不具备这些砍创的特征。法医学上,根据砍创的形态,部位及排列分布情况,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是自杀、他杀或意外事故形成的砍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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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转自:中国司法鉴定资讯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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