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6.她是失足摔死的吗?——谈坠落伤


  人体从高处坠落在地面或物体上,就会形成坠落伤。这种损伤多系自杀或意外事放。但犯罪分子也常用高坠手段杀人,或者用其他手段杀害后又高坠尸体,伪装成自杀或意外事故。1978年11月5日清晨,某工厂工人耿来文上厕所,在楼的拐角处发现,电话室楼下的水泥地上躺着一具女尸。死者是电话员安连喜。经勘验,尸体仰卧在靠近墙基的水泥地上,头距墙根30cm,两上肢平伸,两下肢伸直。头部下方水泥地上有血泊一片,并从尸体右侧向东流注。与尸体位置相对的墙上有大量喷溅血迹,最高处达1.67cm。二楼厂电话总机室外间双层窗户北扇全部打开,外窗台上有少量擦蹭血迹。窗台下墙上有!状血迹。与此相对应的一楼外窗台的一片树叶上,有一点状血迹。在一楼与二楼两窗户之间南北横向架有8条电缆电线,上面沾有少量血迹及带血的毛发。经尸检发现,死者脸、鼻、颈部及外衣左前襟有擦痕,右眼上睑青肿,右耳出血,口吐白沫。头部有二处挫裂伤。一在右顶枕部呈凡状,一在左额顶呈横行。法医解剖检验查明,颈部无皮下出血,胃内无毒物,肋骨骨折,内脏出血。子宫内有6个月女性胎儿一个。同时还查明,安连喜系摔伤引起内脏大出血休克死亡。一部分人从死者生前表现和现场勘验情况出发,认为她不是自杀,也不是奸情杀人。仇杀和图财害命的可能性也可以排除。根据死者怀孕身子不方便、打开的窗户外面窗台的擦伤痕迹和死者脚穿塑料底布鞋等情况,认为安是在打扫卫生时不慎从二楼上失足坠到水泥地上摔死的,但大多数公安人员没有放过现场的蛛丝马迹。根据一楼外窗台那片树叶上的血迹,公安人员认为:树叶上的血迹不是由地下喷溅上去的,而是由上而下滴上去的。这说明死者未坠楼之前已经受伤出血。这个伤是怎么形成的?何人作的案?经过细心摸底排队,很快水落石出。原来安连喜的丈夫梁士武喜新厌旧,以致杀害自己的妻子。11月4日深夜,梁骗开门进入电话室后,趁安不注意用擦地的墩布和皮带扣猛击安的头部,又用拳头打击右眼,并双手掐安的脖子。致安昏迷后,粱打开窗户,将他推下楼去,伪造了失足坠楼而死的假现场。
  坠落伤的形态和轻重程度同坠落的高度,地面质地、被害人年龄、衣着以及着地方式、部位等因素都有关系。坠落伤一般分布很广,头、胸、腹、四肢、体表以及体内,可同时发生不同程度的损伤。坠落可以直接形成撞击伤,也可间接形成震荡伤。损伤的程度,可以出现表皮剥脱、皮下出血、挫裂创、骨折、内脏破裂,甚至还可出现肢体断碎。
  坠落伤通常体表呈较轻微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,但内部则由于机械力的直接、间接或震荡作用,出现广泛性的内脏破裂和骨折。坠落时,躯干表面的损伤只发生在与地面接触的一侧,另一侧无损伤。高坠时。头部先着地,多出现皮下血肿或挫裂创,颅骨可形成严重的粉碎性骨折。有时颅底发生间接骨折,耳、鼻、口出血,两眼睑皮下出血,呈青紫色。臀部先着地,由于传导作用,可出现脊椎压缩性骨折和枕骨大孔周围的环状骨折。由于震荡作用,肝、肾、脾及胃肠也常发生破裂。躯干侧身着地时,在接触地面的一侧,出现广泛性皮下出血、挫裂伤,并常有肋骨骨折和内脏破裂。
  对坠落伤要结合现场勘验、尸检、化验等各方面情况,综合推断死亡的性质。尤其要注意死者有无中毒症状,坠落伤以外的致命伤、抵抗伤,以便作出自杀、意外事故或他杀的结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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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转自:中国司法鉴定资讯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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