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三章


  法庭里充满了汗流浃背的人群,庭外太阳炎毒地照着沙漠中的城市,虽是上午10时但已热得透不过气,好奇的旁听者挤塞得法庭密不通风,欧雷门法官走进法庭坐上主审的椅子,向下用好奇又慈爱的语气说:“本庭是为审理赖唐诺,另外名字王有德,提出人权保护申请状而开的,请问上诉人,也就是赖先生,你准备好了吗?”
  “是,准备好了,庭上。”
  “你有请律师代表你吗?”
  “没有。”
  “你有没有准备请一位呢?”
  “不准备。”
  “我知道你是有一点钱的,赖先生。”
  “是的,我有一点钱。”
  “而你不想请一位律师?”
  “报告庭上,不想。”
  法官转向地方检察官。
  “检方也准备好了。”检察官说。
  “对他的人权保护状,你们决定驳回,不准?”
  “是的,庭上。”他说:“这位被告是因为加州签发的拘捕状而被拘留在这里的,拘捕理由是第一级谋杀。引渡手续正在进行,加州的引渡申请随时可能飞来凤凰城,州政府的引渡令也随时可能发下,我有把握数小时内上诉人即将被引渡加州,他在本州并没有犯罪,也不准备送法院。”
  法官问:“这是这上诉人唯一被拘留在本州的理由吗?”
  “是的,庭上。”
  “上诉人身分证明有问题吗?”
  “没有,庭上。”
  “很好,现在检方提出证据。”
  地方检察官叫警长出庭作证,警长提出案情并当庭请人朗读了我的自白。
  欧法官慈祥地下望我说;“赖先生,我认为这些证据已足够证明你也许——也许没有犯有第一级谋杀罪、不管如何这是件他杀案件,其动机,是否故意或应处什么罪都要由加州法庭来审理。在本庭看来,因为你也许犯有杀人罪。所以——”
  我虽有完整的法律教育但是我出庭经验非常稀少,再说我斜门歪道只是喜欢在图书馆研究冤狱平反和法律漏洞,我从被告席站起来时双膝是软软的,但是我勇敢地打断地的话。
  我说:“据我知道法官判决之前,被告也有提出证据的权利。”
  他不悦地说:“我一直对你很容忍,你有什么要提出的就提吧,你这样反而给加州警方更多——赖先生,我认为你应该请个律师。”
  “我不要任何律师。”我说,“我传叫那位带我回犹马的警官出庭做找第一个证人。”
  “请问你叫什么名字?”我问。
  “聘克劳”他说。
  “你是本州的警官?”
  “是的。”
  “是你把我带来犹马?”
  “没错。”
  “从哪里把我带来犹马?”
  “从加州的爱尔圣吐。”’
  “我离开爱尔圣吐是不是自愿的?”
  他笑着说;“不是,爱尔圣吐警长和我两个人硬把你拉上汽车,天那么热,累个半死。”
  “凭什么法条可以强制执行?”
  “因为我有引渡令.另外还有张拘捕令,罪状是欺诈财物等。”
  “你把我怎样处理?”
  “把你引渡到亚利桑那州,把你关在犹马的牢里。”
  “我是不是一路自己甘心情愿?”
  他笑着说:“你完全不惜不行”
  我说;“谢谢,问话完毕。”
  法官冰冷地问:“赖先生,你还要叫什么证人吗?”
  “不必了,庭上。”
  “好,我现在判决。”
  “我有没有做辩论的机会。”
  “我不太觉得你还有什么辩论可以影响本庭判决了。”
  我说;“那不见得,我有很多话要讲,庭上!加州现在要我回去,但是只有几个小时前,加州不要我留在他们土地上,我是在强迫情况下离境到犹马来的,这一点请明察。”
  “明察这一点与本案有何区别呢?”法官问:“你已经自认在加州杀了一个人。”
  “当然,我是杀了一个人,他是该杀的,他是个鼠辈,一个害人精,但这点与本庭无关系,有关系的是现在我可以不可以引渡,据我看法律规定我不能引渡,法律只规定越州非法逃亡到他州的人犯。可由主权州向该州申请引渡。”
  “假如你说你不是非法逃跑的逃犯,我不知你是什么?”
  “这一点根本不必辩论。”我说:“庭上是先入为主中看不清楚,一个人怎么会自己不情不愿地非法逃亡到另一个州去呢?为了避免拘捕,逃犯自愿逃离一个州到另外一个州去,才称非法越州逃亡,才合乎引渡条例。我没有逃离加州,我是被官方硬从加州拉到亚利桑那州来的,我一再声明我不愿离开加州。我又一再声明他们指控我在犹马州的罪是无辜的。我到了犹马,他们立即证明我无辜。现在据我看;随便那一天只要我自己回到加州境内,他们可以逮捕我注我以谋杀罪。如果我不愿离开这里,美国的法律就不能移动我分毫。”
  法官的注意力开始集中,也显出了十分的兴趣,他说:“看你有备而来的样子,大概还真下了点工夫,也许你也研究了一些案例吧?”
  “是的,庭上,有关案例:Whittington 1934上诉法庭案号344是一个极佳参考,我又可举例上诉法庭案号423人民公诉琼斯案。这案例加州法理学期刊曾简明转载在第12期398页,内容如下:‘逃犯之离境完全不是自己意志,而是受合法或非法强制强迫者,不能称为越州逃犯。亦不有引渡。’文中举例述说,甲州的人犯离州到乙州之原因是因为以前他在乙州所犯的罪,由乙州要求经甲州同意而引渡过来的,甲州就不能用引渡法再要求乙州引渡,其原因有二。第一,该犯根本不是逃离甲州的。第二是为了重视引渡法的必须条件——只可引渡犯法怕被逮捕而越州逃亡者,甲州就等于放弃所有处分他的权利了。”
  法官坐在那里,不肯轻信的样子但有点愣住了。地方检察官急急站起说道:“庭上,这当然曲解了法律,假如这是法律,任何人都可以预谋杀人,找这样一个法律漏洞,希望不受处分。”
  欧法官慢慢说:“很明显的,这正是这位被告目前想做的事,我们可以看出来这位先生完全是有计划的,一步一步在进行非常天才设计好的罪案,和一般完整犯罪不同,但非常微妙而且可以完全免罪,你们有没有注意到,他连案例、文献内容都背熟了,他也不知道预习过多少次,从他所做一切可以看出他有狡猾而十分聪明的头脑,可惜走入歧途,为非作歹没有法律道德,这点本席非常悲痛,但是这位年轻人,不管他外型那么不结实,看来幼稚无经验,他总是成功地把两州的警方玩弄手掌股之上,使两州对他冷血,蓄意又公开自认的第一级谋杀无计可施,从某方面看来也是难可能贵,这是法律界会造成大惊骇的一个案例。表面看来他利用鬼聪明和法律漏洞加上公开的自白,使加州警方连他的同谋都无法起诉一起脱罪了;但本庭席上的上诉人,我觉得你能在行之有年,一再改良,几无缺点的本国法律里找出这样大一个见不到的漏洞,又敢一步步实行,证实出来也真要有点胆识。”
  “本庭宣布30分钟休息。休庭期间本庭将作个不偏不倚的公平决定,本庭也不会在发现我们严密的法纪社会组织中。有了这样一个漏洞而不提请有关注意。当然本庭不会像上诉人那样对他有利来解释根本大法,但加州如果没有更好的见解于文字既有的解释,本案恐亦只好如此结案。”
  欧法官站起来,严肃沉重地走向议事厅,我坐在法庭等候,过不多久警长过来说:“唐讷,跟我来。”
  他把我带到他的办公室等候,不多久地方检察官也进来。他看我好像我是外星人似的。
  半小时之后警长把我带回法庭,欧法官进来入座。他双肩下垂,向下望着检察官说:“我无能为力,我们的法律正如上诉人所解释,在这种情况下,一个人是可以。而且已经冷血地完成第一级谋杀案,而法律对他是免疫的,作为一个不太起眼的初犯,他已使法律受骗,本庭明知上诉人一开始即有犯意,而且依照计划好的步骤一步步执行,但是法庭也相同的无法证明这一点,上诉人适才所引证的确是加州法庭自己的判决,既然加州法庭对这法条已经有过解释,我们也不便另外再作任何不同的辩证,加卅已忽略了这个问题,也使他自己不可能另用他途来解释这条法律,加州不可能引渡这位先生。虽然本庭要作今天的裁决十分遗憾但本庭也只好依法行之,本庭裁决上诉人当庭释放。”
  检察官说:“庭上!庭上!我们不必相信他所说的,我们可以用其他方法把他留在这里,也许他——”
  “显然是你无力欣赏上诉人为恶的天才。”欧法官说;“他绝不可能从本州引渡到加州,因为他根本不是越州逃犯——他没有逃离加州,我也怀疑你能不能证明他和堪城之案有什么关联。他当然不会离开亚利桑那州,在本州他可以免疫,其他任何州他都没有免疫。像上诉人这样敏锐、聪明,而且有法律头脑的当然完全了解此一事实。而且会随时注意各种法律技巧,本席宣布被告当庭释放。”
  慢慢的法庭四周旁听席上低语四起,这些不是恶意的低语、而是惊奇和兴趣交半。假如有律师代我辩论的话、我可能会被群众私刑处死,但今天我是劣势状况下的斗士,我单独无助要面对法庭,我强迫法官接受我对法律独特的看法,使地方检察官呆若木鸡,一筹莫展。
  有人喝彩。
  有人大笑。
  法官命令法庭肃静,宣布退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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